现实困惑
文某医学院毕业后,于2008年10月取得了河北省卫生厅颁发的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10年6月取得了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某县卫生院,执业范围是内科。2012年7月,文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将行医注册地变更到北京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的一个工地附近开了一家诊所。2012年9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刘某因肚子痛到该诊所就医。文某诊断为胃病,给刘某打了一针止痛药,又给他开了一些口服药,刘某就回去了。当天晚上9点钟,刘某突然昏迷,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刘某所患疾病为冠心病。事后文某由于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起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怎样才能取得这些资格证书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我国《职业教育法》也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由此可见,一些劳动者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再上岗就业,像医学这种掌握病人生命安危的职业更应如此。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个人可以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