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4、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③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④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2、属地管理要求: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学历要求:
①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③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统筹设计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因地制宜,分区指导。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试点省份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提供多次机会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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