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1-1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销公司,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当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为劳动者货币性工资收入,包含津贴和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到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