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制度改革,直接作用于经济的政策,在《史记》中记录的并不多,最为重要的部分只有两句话: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两句话中,后一句在学术研究中并无太大争议,是指统一度量衡。商鞅的初始本意是方便国家税收,有一个固定标准的尺度。客观上,则为经济交流活动提供了足够的便利条件。在正常经济交换行为中,这会降低交易成本,于经济角度而言,这是一项绝大的进步。
前一句,即对土地的政策上,学界是有所争议的。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商鞅将土地私有化,另一种观点是商鞅不仅没有将土地私有化,而是加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说商鞅将土地私有化的依据,是《汉书·食货志》中董仲舒[注3]
的一段言论,大意是,秦国在商鞅变法的时候,将土地使用权变成了私产,允许买卖,最终结果是导致了富人的土地连成大片,而穷人没有立锥之地。
而在商鞅变法的同一时期,关东六国已经完成了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改革。
仅从经济常识的角度来看,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土地一旦私有化,伴生的经济现象是土地商业化流转,即土地成为商品。土地交易合法化,对于一个经济结构健康,贫富差距不大的经济环境来说,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当然,这要建立在合理的土地私有化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未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出现土地资源整合情况,但是不会出现大规模土地兼并的现象。这种仅仅是依靠市场完成的土地资源整合,并不会影响到经济的秩序。
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我们可知,在商鞅变法前,秦国积弱已久,而变法后几年,秦国竟然一跃跻身至强国之列。联系到变法前土地类私有制(贵族非法占用国有生产资料)而导致经济发展不振,若说将土地私有化催生了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显然是逻辑不通的。
况且除了《汉书》中记载的董仲舒言论外,再无别的资料可以证明当时秦国采用的土地政策是私有制。反倒是《云梦秦简》[注5] 和《青川秦牍》[注6]
中的记录可以佐证,在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土地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国有制。因为在其中记录了当时种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却单单缺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对于土地私有制来说,这显然不够合理。而授田,也只能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将国有土地强化管理,统一调控,平均分配,才是商鞅变法中真正的土地政策。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时甘龙、杜挚等贵族极力反对变法的根本原因。商鞅的政策,等于剥夺了贵族们占有国有土地的特权,直接破坏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至于说什么法古无错,只不过是贵族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披上的道德外衣而已。若商鞅变法是要把国有土地私有化,怕是这些贵族们要纷纷高举双手拥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