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到领导威胁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如题所述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领导威胁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中的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并不是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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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8
你需要举证,
是收到什么样的威胁,
如果是工作中的警告,
那不属于威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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