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没有证据,最多能在警局扣留24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释放,在此过程中,警察是依法执行公务,不应当向被执法对象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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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盘问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并且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是不允许作出上述决定,正确的方法是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如果刑事立案以后,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话,那就必须得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传唤以及拘传,并且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最长可延长至24小时。重点是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以及县。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但是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如果自己的家人在拘传二十四小时后仍然没有回家,那么就可以询问公安机关是被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拘留的时间最多不会超过15天,如果违法多项也最多不能超过20天,但是刑事拘留就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如果发现不应当的拘留,并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的《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就会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将其释放。但是也有几种情况公安机关将不予批准,比如犯罪人逃跑或者藏起来,并且伪造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多能在警局扣留三十天,不是72小时后没有证据定罪就必须放人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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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参照《拘留所条例》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参照《拘留所条例》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参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参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参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拘留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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