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文化公司与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约定文化公司于2009年5月1日前将一部书稿交付给出版社。2009年5月1日到了,文化公司却没有完成书稿,出版社也因为工作太忙,没有为文化公司的该部书稿安排出版日期。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所以双方约定都不追究责任,重新约定出版日期。双方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律师答疑
合同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要按合同办事,履行合同。文化公司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后,文化公司没有按期拿出书稿,出版社也没有为其出版排出日期,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双方都违反了合同,文化公司和出版社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的不履行并没有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双方约定都不追究责任,重新约定出版日期,是合理而可行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理荟萃
合同当事人在“自己责任原则”下的自谋利益的民事行为,如造成不利后果,其自负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第五章 商品买卖合同——你买我卖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