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规范中,消防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能否公用?

设计院在给水设计时,将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设计为通一套系统,是否合理?有违反设计规范吗?

不能,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1、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2、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扩展资料:

一般要求

(1)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当采用内外壁热浸镀锌钢管时,不应采用焊接。系统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管道时,可焊接连接,但管道焊接应符合相关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指报警阀后)管道不能采用焊接,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接头或法兰连接。

(2)消火栓给水系统管径﹥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连接或沟槽连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径﹥100mm未明确不能使用螺纹连接,仅要求在管径≥100mm的管段上应在一定距离上配设法兰连接或沟槽连接点。

(3)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当采用法兰连接时推荐采用螺纹法兰,当采用焊接法兰时应进行二次镀锌。

(4)任何管段需要改变管径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异径管接头和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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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7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01
重要的工程项目是不会将消防用水系统当做生活用水系统使用的,毕竟存在安全隐患!
第3个回答  2011-08-31
城市给排水: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设计为通一套系统,(中国特色);
建筑给排水: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设计必须两套系统。
第4个回答  2011-08-31
可以,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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