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但应减半收取。
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在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未开庭,原告撤诉的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原告可以通过下列步骤进行退费:
第一:找到主审法官领取退费函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
第二: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如属单位行为则需要开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如属个人行为则需要拿本人身份证)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复印件;
第三:到该法院退费窗口填写退诉讼费申请表;
第四:退费窗口核对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则给你办理退费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诉讼费用
不退还。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那这笔费用由谁来出呢,如是撤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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