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发生交通事故,已断定是对方全责,且对方小腿骨折,我是皮外伤和腿软组织受伤。今天去交警队调解时,调解员说我买的交强险需要陪偿对方的医疗费1000元,对于这个陪偿我是知道的,可是还有对方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这些多出交强险陪偿费用额的也让我这个无责任方陪付!这种说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