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入职问题,我虚报了工作时间,怎么办?现在公司要离职证明

我最近被一家公司录用,但是我的简历上虚报了工作时间,本来在上一家公司,只做了5个月,我说做了9个月,然后离职证明肯定就只有5个月的时间,由于我是应届生,我能不能说我之前4个月是实习的,HR能相信吗?HR会不会打电话到原公司查呢?不行的话,办个萝卜章可以吗?

离职证明可以按需求开具,包括岗位、收入、年限,一般新的公司不会打电话到老公司问情况,除非是事业机关单位、国企等。

最好别向新公司据实说为应聘虚报了工作时间,这个是“诚信”的问题,单位相当重视这一点!尤其是刚入职,正是一个单位对你认识的开始,他们会因为这个理由,开除也不一定,即使不开除,也会长期观察,不委你重任。

扩展资料:

公司的offer是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即向应聘者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

应聘者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份要约公司已经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须承担因此给应聘者带来的损失。

入职确定的公司 由于存在经营税收优惠差异,现在有不少公司在一个经营品牌时会设立多个实体经营机构。当求职者遇到应聘单位的名称和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仔细问清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

参考资料:离职证明_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0

你就跟单位如实说,因为离职证明上会有你上次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主要是给你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看的,证明你与上一家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新单位聘用你不会有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人力资源的人不相信你说的时间是写错的,你就让原单位再给你开个证明,证明时间写错了,盖个公章,传真件发过来即可。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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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8-01
如果你与上一家单位人力关系还不错的话,离职证明他们可以按你需求给你开具,包括岗位、收入、年限,一般新的公司不会打电话到老公司问你的情况,除非是事业机关单位、国企等,他们比较喜欢刨根问底!
你最好别向新公司据实说你为应聘虚报了工作时间,这个是“诚信”的问题,单位相当重视这一点!尤其是刚入职,正是一个单位对你认识的开始,他们会因为这个理由,开除你也不一定,及时不开除,也会长期观察你,不委你重任,这种局面再翻身可就很难了,既然已经错了,就将错就错吧,不能犹豫,而且你这个错又不是弥补不了!
简历上有些地方会因应聘的单位不同而做一定调整是正常的,如果你上一家单位说不通,你就用这个理由和他说,你前四个月在朋友家的企业帮忙,同岗位,积累了不少经验,后来你毕业决定自己闯闯,去了上家单位,工作了5个月……总之,要合情合理,你说的越合理,新公司的人力越不会追问!
祝你过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8-01
这种事情还是如实回答比较好,否则一旦被查出就不好了,这世界谁知道会发生什么!别刚进职场,就先给自己埋个不知道何时爆炸的炸弹,很容易被人当成小辫的。你可以向HR坦白,在上一个公司只做了五个月,在这之前在其他单位实习,这时候你可以编排一下找不到的非常小的单位,多编排几个,一般情况下的HR不会太认真与这个事情,除非他不想让你进来。注意,千万别在真的公司证明上再做假,很容易露馅的。祝你工作顺利!
第4个回答  2011-08-01
1.萝卜章肯定是不行的;
2.五个月的离职证明上家公司是一定会给你开的;
3.前4个月实习,此说法不通,离职证明涵盖你所有工作时间;
4. 4个月的虚假信息,建议如实告知给面试的HR,正常情况,会予以谅解的;离职职证明本也就没有多大的作用,只是证明你有上一份的工作;
5.电话到原来公司查询,看公司HR的敬业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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