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被一家公司录用,但是我的简历上虚报了工作时间,本来在上一家公司,只做了5个月,我说做了9个月,然后离职证明肯定就只有5个月的时间,由于我是应届生,我能不能说我之前4个月是实习的,HR能相信吗?HR会不会打电话到原公司查呢?不行的话,办个萝卜章可以吗?
离职证明可以按需求开具,包括岗位、收入、年限,一般新的公司不会打电话到老公司问情况,除非是事业机关单位、国企等。
最好别向新公司据实说为应聘虚报了工作时间,这个是“诚信”的问题,单位相当重视这一点!尤其是刚入职,正是一个单位对你认识的开始,他们会因为这个理由,开除也不一定,即使不开除,也会长期观察,不委你重任。
扩展资料:
公司的offer是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即向应聘者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
应聘者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份要约公司已经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须承担因此给应聘者带来的损失。
入职确定的公司 由于存在经营税收优惠差异,现在有不少公司在一个经营品牌时会设立多个实体经营机构。当求职者遇到应聘单位的名称和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仔细问清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
参考资料:离职证明_百度百科
离职证明主要是给你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看的,证明你与上一家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新单位聘用你不会有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人力资源的人不相信你说的时间是写错的,你就让原单位再给你开个证明,证明时间写错了,盖个公章,传真件发过来即可。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