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补贴该如何账务处理

我公司拥有几项专利,本月收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几千元,该如何账务处理

第1个回答  2011-11-15
计入补贴收入—支付补贴
第2个回答  2011-11-15
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案例解析:
  例:20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给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01年1月31日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一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 20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 递延收益 4500000
  (2)20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 固定资产 4800000
   贷: 银行存款  4800000
  (3) 自20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
   贷: 营业外收入  37500
  (4)2009年2月1日出售该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 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 固定资产 4800000
  借: 银行存款   120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00
  第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解析:
  例:甲企业为一家储备企业。2007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与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07年1月10日起,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1)20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900000
   贷: 递延收益 3900000
  (2)2007年1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900000
   贷: 其他应收款 3900000
  (3) 20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 递延收益 1300000
   贷: 营业外收入 1300000
  (4)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4个回答  2012-02-25
记“专项应付款”。
下面摘录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下发的两个关于企业涉税财政收入的处理文件供参考。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3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5203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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