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重罪”具体是指: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
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
刑法》17条规定) 几点说明: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是独立的罪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要求达到的结果。 2、投放危险物质罪,是2002年时
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出的司法解释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3、强奸罪还包括了以前的“奸淫幼女罪”,同样是2002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
4、“无限防卫”和通常说的“八大重罪”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刑法》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