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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各项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登记机关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7号令)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取得符合地方各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项目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地方各税。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确认:
  ��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凡属财政部门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统发工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内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由支付单位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人按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方各税种计税依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凡取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备案。未出具的,主管地税机关不视其为免税收入。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四)其它地方税种的计税依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各地方税收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省地税局相关规定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同时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分户录入征管业务软件。
  ��凡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取得的收入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无论经营的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无论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间,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主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按月申报缴纳;30万元以下的,应按季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依照税法规定按月代扣代缴税款,并专项记载备查。
  ��(三)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期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经营性收入,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地税有关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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