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在一家国企做事,实习期一个月九百,从十一月三十号开始做(岗前培训),做到了十二月二十六号。主管说是从十二月一号开始给我们算工资的。但是我有同学跟我一起进去的,前几天辞职了,找他们要工资,他们却说,培训都没有找我们要钱的,结果一分钱都没拿到。另一个女孩子也是同样的情况。我们几个都没有签订劳工合同,他们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还能拿到工资吗?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帮我,有法律依据是最好的,谢谢!
我是十一月三十号第一天去那边上班,他们那边上班都是需要指纹打卡的,我们新来的被分到不同的组别,我同学和我不是一个组,他们组录了指纹的,我们这一组一直也没有给我们录指纹。我没做满一个月呀,他们态度很强硬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我没有无故旷过工,而且去写离职单。
工资,是劳动者合法的收入,因此,无论劳动者工作几天,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它已经违法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少应该在次月起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双倍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只要是你自己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企业不同意,那它就是违法,你再去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