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也是北京本地人,有合同,而且我已经过了转正日期了近1个月了,公司解除劳动通知书上这样写:现因为您在试用期内未能通过公司考核,谨提出与您平等协商,希望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望能得到您的同意与谅解!但文件标题是解除劳动通知书,我签了字了,是不是就是我与公司已经达成协议,不能再追究他的责任要求他赔偿!如果去仲裁部门要求仲裁赔偿我,对我有利吗?望各位懂法律的朋友给说下,我是不是被公司文字游戏给骗了?
公司给的辞退通知书日期是今天,我签的日期也是今天,我合同上试用期日期到9月10日....单位在过了转正期10天左右人事口头通知过1回说我要延期转正1个月,这个是不是无效,我没有签过任何延期转正的书面文件,而且据我了解,劳动法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再次约定,而且还是在我已经过了转正期后10天通知,请问我这样理解有错误吗?另外就是,单位在试用期内未上任何保险,当初只是口头达成协议说是转正后补发现金,而到现在没有任何补发,这个是不是也可以要求仲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