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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及详解
1.《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合同法中贯彻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此,学术界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编者注),即首先假定违约方有过错,然后由其就合同不履行为客观事由或债权人的怠于行使权利而非自己的过错所造成负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及详解
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第一,损害事实;第二,损害由侵权人的过错所造成;第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上述事实均由对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只是将侵权案件中较难以证明的对象倒置于被告,通例为,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归于原告,而其他两种事实则由于具体侵权类型的不同分属于原告,被告或全归于被告,以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为例:
1.产品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形下,被告负严格责任,其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事由,同时,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形下,被告也要负严格责任,其不能以无过错为由而推卸责任,但是可以以原告的故意为抗辩事由。原告也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3.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但是与上述两种情形不同的是,被告还要负担举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责任因此而减轻。
4.高空物体脱落致人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被告要对其对损害发生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5.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被告是否有过错不是成立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负担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6.产品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但被告可以以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抗辩,同时,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7.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原告要首先证明两个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然后由被告举证其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8.医疗事故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重,其不仅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还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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