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服仲裁诉讼到法院时按最高院司法解释就一个事实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法官就是不准该怎么办?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可法官就是不准;你问最高院的解释该不该执行,回答是:“你是法官我是法官?我说了就算!”真是蛮不讲理!这该去哪儿讲理!

其实原则上是可以直接起诉的,但是由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太多,法院一般都只受理仲裁有争议的案件,而把一般案件推给仲裁,这也是他拒绝受理你其他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其实在这些事情上法官也好,仲裁也好没什么道理可讲,基本上都是以他们理解的法条来处理问题,而他们的未必能把全部的法条都理解透彻,如果你的诉讼要求不是金额差别很大,就算了,如果差别很大的话可以有几个方式尝试一下,一是去劳动冲裁提起新增仲裁要求,二是请律师代为向法官说情,三是在法院其他庭尝试另外起诉,四是开庭之后在要求增加,我认为第四个方法比较简单可行,如果行不通再尝试第一个或者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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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05
那你另外起诉,说不定他就合并审理了
第2个回答  2011-10-06
你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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