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写作受到了玉双师兄一篇短论的启发。在我看来,师兄的这篇文章中更多的是对法学毕业生的一些希望和抒情,自然我也很受感动。不过我在这里要讨论的问题可能不那么抒情,相反是需要我们严肃对待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无疑,很多学校的法学院新生入学典礼上,很多领导讲话都是用这个话题,至少我记得当时我的入学典礼上院长讲的就是这个话题。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很多答案——就好象玉双师兄文章中提出的那样——一些人会从生活的技能方面提出主张,而另一些人则提出了一些道德要求等等。当然玉双师兄自己也有一个主张,即“我们能够拥有对社会和政治超乎平常人的敏感,深切地意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并从这种复杂性中提炼出与我们社会之根基紧密相关的那些难题”。不同的描述背后承诺了不同的法律人的形象,但似乎那个形象总是模糊不清。生活技能上的要求显然并非是法律人的专属,做一个合格的办公室白领可能也许要那些技能。道德上的要求更是一个合格公民都应该坚持的,毕竟谁会否认自己的生活中会没有诸如正义、公平等道德价值呢?当然,我并非是说这些技能和要求皆不重要,相反它们非常基本,但对刻画一个法律人来说,是不充分的。换句话说,达到这些要求显然还不能说自己是一个法律人,只能说自己是一个有教养有尊严有生活技能的人。玉双师兄的观点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法律人的某些特点,比方说关注社会和政治,并理解社会的复杂性,进而处理与这些复杂性相关的难题。不过,我们还是要追问一句,这样就足够了吗?我以为我们可以在精细化一些。对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并提炼和处理相关的难题,这是政治家、伦理学家甚至大学教师也同样应该具备的素质。我们显然很难想象国家的领袖不清楚自己国家政治与社会的复杂性,无法处理相关的难题。固然,有人会主张在一些国家里,政治家往往都是律师出身,这个结论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应该注意到的是,至少从逻辑上说,政治家,甚至成功的政治家未必都是律师。相应的,上述的意见则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的关联性,我们必须试图解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一个成功的政治家,一个有深切观察的伦理学家,乃至一个有责任感的教师,都需要对社会中的法律实践有所了解,甚至是相当精通。这预示着现代社会的某些特征,也预示着法律这种实践的特征,而正因为存在这些特征,使得我们有可能刻画出一个较为清楚的法律人的形象。从一般的常识来说,法律是现代社会中一种相当重要的规范性社会实践,这种体系化的规范实践将规则置于自己的核心。按照拉兹的观点看,法律规则是一种受保护性的理由,即一方面法律提出了某些行动上的要求,同时法律还包含了排除与之相反的理由的理由。换句话说,法律不仅要求你这么做,还要求你不要理会那些不要你这么做的那些原因。正因为法律规则具有这样的特征,使得它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排除或者说搁置人们之间的道德分歧,从而提供一种公共的行动标准。这也正是人们严肃对待法律这种体系化的规范实践的内在理由。更进一步地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正是因为现代社会中存在广泛而深刻的道德分歧,这些道德分歧阻碍了我们达成自身道德生活目标所需要的社会合作和社会生活。法律在这其中起到了社会纽带的作用。但有人会认为,单纯的道德分歧并不意味着必须需要法律,我们可以召唤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由一个最高领袖裁断最根本的问题,然后如同韦伯所刻画的科层制那样,每一类问题都由一个人负责解决。所有的问题都是点对点式的加以解决,并不必然需要如我们看到的法律那样的一般和普遍化的规则。显然,这种体制的确曾经存在在我们这个星球上,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事实上,即使是这种体制,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一般的和普遍的规范,因为领袖会更替,每个科层制的科员的职权范围需要确定等等。在这个国家中,可能不存在我们意义上的民法之类的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甚至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但它必然需要类似行政法的章程来解决科层制内部的权限和组织结构问题。固然,法律可能会被边缘化,但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组织化的政治权威如何能够有效地运转起来。这实际上提出了某种规则的实践性特征。通过这些一般和普遍的规则,我们能够一般性地解决一些事务,规则排除了可能的权衡,以至于我们能在预期的情景发生的时候,预见到可能出现的结果。这种可预见性在道德分歧存在的社会中,对促成社会生活是极为重要的——甚至在上述主要依靠科层制的国家中,我们也需要排除官员自身的个人特质,划定确定的权能,否则如果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问题都依靠官员自己的权衡,整个体系势必陷入低效率甚至崩溃:国人经常见到的政府机关因为权限划分不清要么互相扯皮,要么争相管理,试想如果这个局面大规模系统性地出现,结果势必是崩溃一途。因此我们才会需要规则,需要将“某些过去的政治决定”(德沃金语)置于实践权威的地位,在一定范围内排除我们自身的权衡,从而最终实现理性的公共生活,从而促进个人的道德目标。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似乎就能得出某些更具体的法律人的形象。固然,公平正义等等道德价值是法律人必须坚持的,但是这种坚持是以法律人特有的形式加以坚持。规则是法律人一生都要打交道的对象。法律人通过规则,确定了我们生活交往的基本框架,在这个框架中通过规则的推理和分析,逐步实现我们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以及其他的社会目标。因此,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必然是对规则以及以规则为基础的推理高度敏感和熟练,同时对规则本身所包含的本旨和价值具有一定的反思和批判,因此能够通过规则来处理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生活组织化条理化,在这个组织化的框架中实现规则本身包含的实践本旨和目标。一个不懂规则为何物,为何如此重要的法律人,就算他再有社会情怀,再有正义诉求,但却动不动就要为了自己所坚持的正义观抛弃法律、抛弃规则,显然不能算跨入了法律殿堂的大门。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在一般的社会舆论眼中,法律人总是那么令人厌烦。因为我们强调规则,强调秩序。不管是对于什么人什么事,我们需要通过规则来推理,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否定规则,哪怕你说你是民意的代表,哪怕你在微博上发动汹涌的舆论攻势。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规则框架之外的力量轻易地瓦解规则,那么最后遭殃的必然是我们自己。有人会说,我这一辈子注定是弱势群体,发动舆论对我来说只会是好事不会是坏事。固然持这种论调而遭殃的人比比皆是,但我想提出的是一个更深入的理由。通过非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会使得人们越来越不尝试着通过理性化的方案来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论辩和反思成为无用的东西。长此以往,这个社会就会变成变相的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任何严肃的道德生活都是不可能的,谁也不会认为这是一种好的生活。当然也应该承认的是,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过程中对民众意见听取的不够,反映的不够,因此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种种难题。但是这并不等于立法的问题要在司法领域解决,否则就是一种消解司法权威的错误方案。现代社会立法的问题同样需要通过法律人基于规则搭建我们的基本框架,更广泛地听取民众的意见,无论某一阶层的意见声音有多大,力量有多强,都需要纳入到规则的框架中去。城市市民有条件上网,上微博,舆论力量很大,但应该清楚这并非是全中国人的声音,农村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人们,同样是我们的同胞,他们没有条件上网,但不等于他们的意见就能忽视,也不等于城市市民的意见就是主流。立法的科学化有赖法律人通过规则来处理。这是一个颇为庞大的话题,我也只能在此打住。因此,我主张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深刻理解规则,并能够通过规则处理和解决现代复杂社会的诸种难题的人,这些法律精英给我们提供了有秩序的生活,在秩序中我们论辩和发展我们的法律以及我们的道德蓝图。凯尔森曾经提到,法律是一个自我创生的系统。更深入地说,它深刻地扎根于现代人生存的境况之中,不断处理着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当有理解和驾驭这种规则实践的高度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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