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方违约,延误工期,合同约定4月交房,实际上到9月份还未完工,我方迫于业主的压力,10月15日下发了联系函决定于10月20日竣工验收,10月18日乙方递交了工程竣工申请表,我方同意,但是乙方并未提供竣工资料审核。我方没法组织竣工验收,且乙方也存在着以竣工资料为要挟要我方支付工程款(但是我提供不了确切的证据,因为当时是口头上说的)。我们和小业主约定交房期为7月,已经违约,实在无法承受违约金 ,于10月28日入伙,且下发了函通知了乙方我们的入伙时间,乙方没有提出异议。乙方于10月22日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我方签收,并下涵竣工资料并不完整,乙方并未补齐资料,而且我方递交的关于工程量删减部分(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无编制人,无注册章,只计增加不计减少)的单被拒收,合同约定如果甲方在二个月内没有审核完结算,即按乙方上报的单价结算,付总工程款的97%,现在乙方将我方上告法庭,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未审核竣工结算,根据建筑法侵占日即视为验收合格日,追究我方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等违约行为,应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上面所说的延迟进度款是不存在的事实,合同造价8500万,我方已经支付到8900万,乙方欠工资,我方应规划局协调垫付工资400万,现乙方提交的结算1.3亿,我方根本没法接受)请问哪些国家条款可以帮助打赢官司?乙方上诉是在12年1月16日。
有法律顾问,但是他并未将入伙的后果告知,反之老板听了他的话,并不取信总工的建议,造成的后果,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我们签收了,但是我们就竣工结算资料无三方签字确认,提出异议发出了涵,在法定期内。你说的逾期后乙方结算报告生效,是指我们收到结算日期后两个月吗?这种情况下,我们逾期了吗?
追答如果你们不同意结算报告,应该立即书面向乙方表达,否则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