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自愿退回土地的,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方,然而村委会在村民没有写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与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返包合同将村民承包土地收回给某企业修道路占用,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