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