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工作15年(其中有4年没有签订合同,其余11年为1年1签),如果按60岁退休来计算,应该于2017年退休。现被用人单位告知明年不用继续上班,请问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有资格不续签劳动协议?赔偿的话,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赔偿了以后,还能在公司领取退休工资么?要是本人不愿意离开可以要求强制续约直到正式退休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是可以辞退十年员工的。如果是无过失辞退,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过失性辞退,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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