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大生工商业油行”是我的,有2000平方米。城月供销社侵占我的“油行”30多年,2001年出卖我油行里的蒲织门市部600多平方米给私人。县委.县政府宣布供销社出卖我“大生工商业油行”是非法的,要供销社落实政策原物归原主。后来供销社不肯把出卖“大生油行”钱退还买主原物归原主。镇政府处理供销社出卖600平方米“大生油行”蒲织门市部46000元作为赔偿。签订一个赔偿协议书。
但是镇政府就喊原来买主给46000元给我,买主不肯。后来镇又将我油行里的宅基地划300多平方米给买主,又卖我地的钱来给我。签这协议是镇和我签的也没有供销社委托书。当事人没有来签字,这样的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镇政府这样做法合不合法,敬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