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
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公司工作,公司对劳务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时也代扣代缴
五险一金,那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统计在
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 答: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应用指南:“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
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因此,在会计上,对于这部分劳务人员的劳务费,也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但在其他方面,如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保、统计等方面,均不认为劳务人员是公司的职工(并不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作为工资。这部分劳务人员工资不作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