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执勤中队“双主官”制的落实

如题所述

一、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执勤中队实行“双主官”制的依据和意义《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都对部队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军政主官共同负责即“双主官”制作了规定。《政工条例》第63条明确规定:“政治指导员和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实行“双主官”制是我军的建军原则,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保证,是最完备、最科学、具有我军特色的领导制度和原则。武警消防部队属于武警序列,因此,必须实行“双主官”制。二、基层消防中队落实“双主官”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良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消防中队在落实“双主官”制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中队“双主官”配不齐。由于消防部队防火监督的任务不断加重,从事防火监督工作的干部人数大大超过了编制规定的人数,其中不免包括一部分正连职干部。这就造成可任中队主官的正连职干部减少,导致中队主官配不齐。目前,基层中队干部普遍存在一正一副或一个主官一个排长的现象,中队主官配不齐的现象非常普遍。(二)中队主官与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存在误区。在实践中,中队主官与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认识上存有误区,有的强调“集体领导”而忽视“分工负责”;有的把“集体领导”变成“集体负责”;有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有的把党支部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变成了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有的以书记代替支部工作等等。(三)中队军政主官之间分工分家。一是任务分家。有的大队领导在分配任务时,将中队军政主官分别作为与支队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对应的落实人,特别是网络化办公后,大队领导往往不是将关于中队工作的文件同时流转给中队军政主官,而是将军事方面的文件单独流转给中队长,将政治工作方面的文件单独流转给政治指导员。二是责任分家。上级机关在检查考核的责任倒查中,往往把中队军事主官作为军事行政工作的唯一职责人,把政治主官作为政治工作的唯一责任人,而不追究另一方的责任。三是思想分家。有的中队军政主官只顾种好自己的“三分田”,不过问对方的工作,同时也不希望对方过问自己的工作;如果对方过问自己的工作,反而认为对方是干扰自己的工作,是与自己“争权”。(四)思想上存在谁是中队“一把手”的问题。部队上下普遍对“双主官”的概念缺乏正确的认识,存在“一把手”、“主管”的说法。有的大队领导将中队党支部书记当作中队“一把手”,有的大队领导把资历老的主官当作中队“一把手”,中队所有的工作都交给“一把手”去落实。中队主官自身也普遍存在谁是“一把手”的观念,有的主官相互之间争当“一把手”,有的主官甘当“配角”,把对方当作“一把手”,凡事由“一把手”说了算。分析原因,客观上有消防部队工作性质的公安属性和部队编制不能适应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主观上对条令条例学习贯彻落实不够,对“军政主官同为中队首长,对中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这一制度认识不够。以上问题的存在,违反了部队条令条例,不利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不利于双主官之间的团结,不利于双主官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基层部队全面建设。三、对基层消防中队落实“双主官”制的几点建议(一)高度重视,优先配齐配强中队主官。上级党委应高度重视中队主官的配备,将优秀的正连职干部优先配到中队主官岗位上;对在中队主官岗位上工作出色的,按规定优先给予晋职,高配为副营职中队主官;确实因干部编制问题不能配齐的,实行以副代正,由优秀的中队副职代理主官职务,并下文件给予明确。(二)摆正位置,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首长分工负责两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首长分工负责的关系,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支部是部队统一领导的核心主,军政主官在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因此,二者本质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二是决策权与实施权的关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党支部,实施权属于军政主官。三是党内分工与行政分工的关系。主官在党内是支委成员,参与决策;在党外则必须按照行政分工,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决策。四是行使职权与党支部监督的关系。主官在行使职权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进行工作,不能事事依赖党支部。党支部对主官的工作不应过多干预,在主官职权范围内的,或党支部已基本确定了的事,要放手让军政主官去全权处理。(三)加强教育,正确认识中队军政主官之间的关系。教育广大官兵充分认识“中队军政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的深刻内涵。大队领导要牢固树立“双主官”的观念,对中队的工作应该由中队军政主官共同负责。中队军政主官要强化全局观念和协调意识,防止和克服分工负责中出现的分工就分家,分工就分心的现象。工作中,军政主官要按照《政工条例》的规定,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主动征求对方的意见建议,不争“中心”,不踢“皮球”,不挖墙脚;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提交中队党支部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中队长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指导员决定,但都必须对中队党支部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副职协助正职进行工作。同时教育军政主官加强团结,工作上多协作,生活上多关心,互相补台不拆台。(四)明确导向,保证“双主官”制的落实。上级机关要注意“双主官”的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双主官”制的落实。一是在日常的各类工作考核检查中,明确中队军政主官同为中队工作的责任人,对中队的工作共同负责。二是在对中队主官的考察中,注重考察中队全面建设情况而不单是分管工作。三是按照规定深入开展“争创先进中队”活动,增强中队军政主官的集体荣誉感。四是开展争当“一对好主官”活动,增强中队军政主官之间的团结协作意识。五是在日常的文件、讲话中,要规范用语,多提“双主官”,尽量不提“中队主管”或“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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