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2项的规定,划分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责任等级,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在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和赔偿范围,但各保险公司的规定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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