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增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企业所得税:①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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