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取保的可能性,但能否取保,还要看具体的案情。
一、什么情况下,禁止取保?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很显然,容留介绍卖淫不属于上述禁止取保的情形,因此,就其罪名而言,是可以取保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再根据本案,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取保: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三、什么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申请形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本人在检察机关工作,关于取保候审,事实上,与是否提出申请毫无关系,一切取决于侦查机关自己的判断,侦查机关如果不同意,你就是天天申请,也毫无用处;如果侦查机关自己决定取保的,你就是从来也不申请,照样取保。
当然,不排除当事人找到关系,通过私下的渠道,对侦查机关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取保,但这实际上就是否提出申请,仍然是毫无关系的。
本案当事人能否取保,主要还是取决于案情,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的情节严重,加重处罚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