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因此,如果下班途中顺路买点菜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内,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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