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
1. 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其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2. 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4.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5.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论有几个老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
6. 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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