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刑事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和物质损失,国家法律为了切实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给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受到损失后提起赔偿诉讼提供了依据,但同时也规定了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应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诉讼时效。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前的各个阶段中提出。但在审判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些受害人的疏忽或法律知识欠缺而没有及时提出赔偿,虽说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提出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丧失了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你丧失的只是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为了切实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救赔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9条中规定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为刑事被害人及时补救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依据,只要你不放弃赔偿的权利,你就可以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