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加班费

请问我的合同是6天,工作是8小时,每上班是11小时。那该怎么算加班费。这样上班是不 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第1个回答  2013-11-28
未说清楚合同是6天,还是合同中约定周工作时间是6天?一天工作8小时,超过的那3个小时是按1.5倍计算工资如果一周工作6天,那有一天是休息日要按2倍计算工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7
正常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公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节假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1-28
南方这边平时是7.8,周六日10.3
第4个回答  2013-11-28
2007年12月16日,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制度工作日”与“制度计薪日”的概念:“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的计算办法为:  “制度工作日”:365(天) - 52(周) × 2 - 11(法定节假日)
  “制度计薪日”:365(天) - 52(周) × 2  因此,在新的办法中,每月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每月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而不是原来的20.92天。根据新的计薪办法,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但按照这个方法,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08年1月1日以后加班费计算方法:
  正常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公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节假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另:2008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月工资的70%。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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