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以及能够查到的资料都显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5)抵押人已经合法取得了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依法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但是事实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这几点,请问究竟是在哪部法律或者部门法上有这5点条件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