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于你的情况,你是车主,把车子租给了一个没有资质的冒牌公司,冒牌公司用了个无证驾驶员,无证驾驶员造成了交通事故。
其一,按照前面给你列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很显然,交强险是不负责承担你这种情况的赔偿责任的。
其二,按道理,你把车子租给了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应该在租赁期内对车子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像这种情况,应该由租赁公司负责;
其三,由于和你建立租赁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租赁公司的资质,那么也就说明,你和所谓的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租赁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合法;
其四,也正是因为如此,你作为车主你负有相应责任。即你在选择租赁公司时,没有检查其资质,你的行为有过失,所以你要负有相应责任。
其五,法院可能最终判你和那个所谓租赁公司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话,你还可以减少点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