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5-24
其实,不是借条的“有效期”:借条永远有效,永远都有权持借条向对方要求还债。只是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权利的“有效期”,法律上这个期限叫诉讼时效。
2.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就从要求对方还款对方却不归还时起计算。
第2个回答 2019-12-12
你找到那4000元的收条,或者找人印证他收到钱的证据去法庭也许可以不还
第3个回答 2010-09-28
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民法通则》里面规定的是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请注意这里的随时是三五个月,也可以是三五年。如果对方明确不履行的话,这时候就是你权利受侵犯的时候,这样就是从次日起算两年内,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第4个回答 2010-09-28
这个借条叫做无期限的借条,在你不主张要他还钱和他没有表示据不还钱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当你要他还钱,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时,期限届满,他还不还钱,期限届满第二日起2年内你都可以主张你的债权。如果对方明确表示我不可能还钱给你,那么从你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你需要主张你的债权。
第5个回答 2010-09-28
没写还款日期并且你也一直没让对方还钱的话,适用民通137条的最长保护期限也就是20年,这个期间在实践中的起算点是借款日为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如果就没写还款日期的借条向对方要钱,而对方不还,那么就是适用民通135条的保护期限也就是2年,起算点从对方拒绝还款之日起算
请对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就可以得知是否适用20年或者2年的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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