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律依据
http://www.055110.com/jt/6/87.html追问可是他没有叉车证,厂里知道却不阻止,厂里是不是有直接责任,还有插车上的另一个人有没有责任呢?
追答厂里是有责任的,车上的另一个人不是侵权人,没有责任。
追问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那意思是不是雇主承担所有责任以后,和雇员签了不再追究雇员责任的协议后,雇员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追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