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刑事判决生效后另提起民事诉讼,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

2008年3月份我的朋友与别人打架,对方于2008年4月份经鉴定为轻伤,同年9月份被评定十级残疾。我的朋友于2008年6月份被公安机关拘留,2009年被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当时对方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09年6月份我的朋友刑满释放,对方却在2010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种费用。请问对方的诉讼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会不会被法院支持?知道的请告诉一声,非常谢谢!

第1个回答  2010-02-1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以下人员可以上诉: (1)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但他们提出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 (3)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被告人、原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上诉。上诉时,既可用口头上诉,也可用书面上诉;既可向一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暂不生效,二审的判决或判定是终审的,才发生法律效力。过了上诉期限再上诉,上诉则无效,应按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执行。 (2)除特殊情况外,上诉应该用书面形式,即提交上诉状。上诉要针对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
第2个回答  2010-02-11
诉讼时效是一年。有3个起算点:1治疗结束2伤残鉴定结果出来3公安机关调解结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2-12
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4个回答  2010-02-12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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