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12-15
论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
【内容提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一方面可以享受WTO缔约方应有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缔约方普遍承担的义务。正确认识WTO体制框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以及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缺陷,关系到今后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方向。本文拟就我国入世后农产品贸易的机遇、挑战和冲击,提出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关键词】 WTO;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国内支持;贸易政策;
论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
农产品贸易与各国的利益息息相关,一直是各国保护的对象,也带来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标志着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产品贸易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从而实现“消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扭曲现象和实现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目标。作为世界主要农业生产和贸易国的中国在加入WTO后就面临着如何重新确定其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问题,这个抉择不仅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未来农产品贸易和消费的格局,而且也会影响到整个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供需情况,因此,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问题是继续实行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政策还是开放农产品贸易?因为农业和农产品问题涉及到安全问题、农民收入问题、农村社会稳定问题、文化问题、环保问题等等,非常重要。
一、我国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外部环境条件
贸易政策是调整国家或地区间经济关系所采取的基本的方针政策和具体的措施,它对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产生重要影响。加入WTO后,世界以及我国农产品贸易的状况及发展趋势是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首要考虑因素,而世界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是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借鉴因素,我国农产品贸易的状况及入世后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 影响是进行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直接依据。
(一)世界农产品贸易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总趋势是农产品出口量的增长率始终低于世界商品出口量的增长率。这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同时,农产品贸易发展速度不仅低于工业制成品贸易发展速度,而且其发展速度也有下降趋势,这导致了世界农产品贸易在世界商品贸易中所占比重逐步减少。1980年农产品贸易额占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15%,1985年下降到13.7%,1995年下降到11.8%。
农产品的贸易结构包括贸易商品结构及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分布。世界农产品的商品结构如同工业制成品贸易一样存在水平贸易和垂直贸易两个层次。水平贸易层次是指农业部门内各类不同产品的贸易;垂直层次的贸易是指同类农产品因加工程度和加工方式不同而产生的贸易。在世界范围内,农产品贸易商品结构总的现状是发达国家出口农产品中加工产品的比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结构在各国间差别也很大。亚太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口农产品中加工商品所占比重在20世纪由60年代10%提高到90年代的33%,工业化更高一些的国家,如阿根廷、巴西、马来西亚出口农产品中加工品的比重超过70%。世界农产品出口国家格局的变化特点是:第一,世界农产品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占世界人口7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量只占30%左右;第二,世界农产品出口国家的集中度较高。目前农产品的输出主要是北美、西欧和太平洋沿岸国家。据统计,1998年美国农产品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量的13.4%,法国占7.7%,加拿大占7.1%,荷兰占7%,欧盟占37%。农产品进口也主要是发达国家。
由此可见,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农产品贸易增长速度低于世界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并且在世界商品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第二,世界农产品贸易结构发展趋势是发达国家的贸易结构优于发展中国家,而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也是各异的。由此可见,随着加工工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制成品与服务贸易将有较大发展,世界农产品贸易在整个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将继续下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世界农产品贸易的绝对量仍是增加的。在贸易流向上表现为发达国家继续控制这世界农产品贸易,而发展中国家依然严重依赖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但其出口所占份额一直在下降,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主流仍是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农产品贸易政策分析
农产品贸易保护可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美、欧等发达国家都坚持国家干预农产品贸易的政策。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部平衡,欧盟农业大发展并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美国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的霸主地位,农产品国际贸易矛盾日益尖锐农业保护主义措施相继在各国出台,特别是在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期间,世界农业保护主义大大了顶峰。现在各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基本上都采用价格支持政策,但保证价格差别很大。此外,各国还采取其他措施,如美国的减少播种面积、规定休耕量,西欧的限制生产等来限制农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
1998年经合组织国家对农业的援助中,支持价格的援助占77%,绝对额高达1600亿美元,直接援助只占13%。1999年欧盟对农业市场价格的支持为530亿美元,日本为340亿美元,美国为320亿美元。市场补贴在农业产值中所占比重都在40%左右,日本则高达70%以上,是保护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但日本是农产品的净进口国,部存在与其他国家争夺市场问题,惟有美国和欧盟对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影响最大。美国是以巨额贸易量、欧盟则以高度保护率影响国际农产品市场。
总之,各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采取奖出限入的保护政策,不仅使进口农产品在这些国家市场上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且直接较少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的外汇收入。据国际粮农组织所编制的一份研究报告估计,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部分农产品所设的贸易壁垒降低50%,将使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出口额的 1/3;而如果实行全面贸易自由化(如果可能的话)则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额增加2/3。由于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致使农产品贸易战愈演愈烈,严重阻碍和扭曲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特别使对发展中国家影响巨大。
二、入世给我国农产品贸易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无论是从短期影响,还是从长期趋势看,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机遇是:
1、加入WTO后,可以改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环境,可以享受5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WTO各缔约国在开放贸易,尤其是降低关税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为我国有效利用国际农业资源和市场创造有利的环境。并通过参与多边国际贸易体制,取得大多数成员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为我国的农业国际化创造非常有利的环境,大大改善我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环境。
2、可以灵活运用WTO有关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国内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使之免受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口的冲击。此外,加入WTO后,我国也可以以成员方的身份,全面参与国际农业多边贸易体制安排,参与农业多边规则的制定,维护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遏制少数发达国家的单边贸易行动和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
3、有利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非关税限制措施等不公平待遇,促进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乌拉圭回合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取消了非关税措施,都以关税及关税配额的形式来管理农产品贸易,这样就大大改善了农产品出口环境。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韩国在各方压力下,终于有限度地开放了其大米市场,我国大米在这两国市场上是非常有竞争力的,但美国等大米出口国则向WTO提出,日、韩开放大米市场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只有WTO成员方才能有权享有。因我国不是WTO的成员方,所以我国不能向日、韩出口大米。再如,我国出口到欧洲的土豆,遭到欧盟歧视性的数量限制,这本不符合农业框架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不是WTO的成员方。因此,欧盟对我国采取的这一歧视性的措施,不能被WTO纪律约束。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均将不复存在。
4、有利于我国农业走国际化的路子。农业的国际化是指参与农业生产的国际分工,使农业资源在国际范围内配置,按照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调整农产品结构,加强农业国际合作,从国外引进优良的农作物和畜禽品种,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积极引进外资,加快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行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并逐步实现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在全球粮食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国内的粮食安全。
但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1、国内农产品市场面临对外开放的压力。加入WTO后,各缔约方必然要求我们放开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产品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实现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的接轨。过去,由于我国的部分农产品价格,长期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而没有关税,对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主要采用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并通过国家进出口公司进行垄断经营。加入WTO以后,我国需要进行关税削减和相关政策改革,各种非关税措施将被禁用,即要么转化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关税,也就是关税化,要么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进口方式的改变,意味着我国将按国际规则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因此,国内农产品市场面临着国际市场的冲击和挑战。
2、对农业生产结构的影响。我国农业生产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多不利因素:(1)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我国资源结构严重不合理,人多地少,我国农户生产规模,平均只有0.4公顷左右。小规模生产导致我国农产品生产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而入世后,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不仅面临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还面临着国际市场的需求,迫使我们要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2)我国的农产品自然生产条件较差,即使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品质问题也限制了出口。我国农产品质量、品种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几年来国内市场上结构性短缺与过剩交替出现,我国农产品由于品质问题失去国际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果我国不能尽快地实行按市场需求和国际质量标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我国的农产品不仅难以打入和占领国际市场,即使是国内市场也必然受到国外农产品的冲击。
3、政府对农业生产的调控空间和力度将受到影响。我国的农业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农业生产的管理权在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权在商务部,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权又在外贸部门。这种分割的农业管理体制,造成农业生产与市场脱节、生产与消费脱节,严重影响了政府在农业国际化进程中对农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的需要,也不适应农业国际化后对农业进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的要求,并且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也将受到限制。
4、加入WTO不是农产品市场的简单开放,它蕴涵着更深层次的改革的压力和挑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拥有占人口50—60%的农业就业人口,70%多的人生活在农村,任何一个开放的承诺都要充分考虑到这种利益格局。我国在加入WTO后承诺开放农产品市场,但决不仅仅是开放市场,还涉及在国内的农业政策上、农产品的出口竞争上、出口补贴上、有关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上、深层次的管理上等很多方面。因此,我们一定要全面考虑加入WTO以后对中国农业带来的全面挑战。如:《农产品协议》对国内支持有一系列的规定,我国要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要加大国内支持,但现在国内支持空间又受到限制,包括我国的粮食政策及其他宏观政策都要做出调整,这对我国农业来说是十分危险的,我们只有通用的“绿箱政策”可以用来扶持农业发展。再如,国民待遇会导致国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获得贸易权后将影响中国整个农产品营销体系、服务体系,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进入。
三、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比较优势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各国都应用自己比较成本较低的产品换取比较成本较高的产品,然而,各国产品的比较优势并非是静态的,而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若要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进行选择,仅了解各种农产品的静态比较优势远远不够,应对其动态变化趋势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针对不同优势农产品的对外贸易,选择不同的贸易保护政策。
为识别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和贸易竞争力,本文采用海关统计分类法。对共22类98章产品中的六大类31章农产品进行分析,进而判断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六大类农产品包括:第一类的01~05章、第二类的06~14章、第三类的15章、第四类的16~24章、第九类的44~46章、第十一类的50~53章 。根据时间序列资料的可得性,选取1995年~1999年作为分析的时间区间。
借助于贸易竞争力指数的计算和分析,可以较为准确地考察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状况和竞争力。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Ci表示i类产品的出口竞争比较优势指标,Zi与Mi分别表示i类产品的出口值与进口值。显然-1≤Ci≤1。一般认为Ci>0表示产品具有比较优势,Ci越接近1,表示比较优势越大;Ci<0表示产品具有出口比较劣势,Ci越接近-1,表示越具有比较劣势;Ci= 0表示出口竞争力为中性。由于世界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各国存在着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尤其是在农产品国际市场,造成贸易竞争力指数不能准确反映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及竞争力的实际情况。但是作为一种静态的分析方法,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考察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和特定时间内的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运用上述公式,
测算我国1995~1999年6大类31章农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结果如表2:
总体上看,1995~1999年我国农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在0.17以内,年均0.127(净出口占农产品贸易总额的12.7%),说明我国农产品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微弱的比较优势。1998~1999年的指数比1995~1996年稍高,表明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具有上升的趋势。从六大类农产品看,贸易竞争力指数为正数的有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的部分农产品,表明这些农产品具有比较优势;贸易竞争力指数有正有负的有第九类、第十一类,表明这两类农产品存在比较优势与劣势;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负的有第三类,表明该类农产品具有比较劣势。
我国农产品贸易的竞争力状况基本符合中国资源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格局,即中国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能力,而土地及水资源密集型的农产品的贸易处于比较劣势,在国际市场上不具有竞争力。
四、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根据入世后我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条件的分析,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实现以下目标:第一,充分利用我国农业资源禀赋,使出口农产品生产转移到比较优势上来;第二,依托动态比较优势,促进农业生产结构升级,提高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三,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缓解我国人均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压力。
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必须要以制度创新为前提,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农业国内支持为重点,以提高农业素质、农产品品质和农产品竞争力为中心,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主题,适度开放与有效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资源配额效率,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产品贸易战略,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按照《农产品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将逐步消除和废除市场准入的保护,通过各国实施的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来降低保护水平,建立公平的、市场导向型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我国在加入WTO后,已承诺对农产品进口采取约束关税方式,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国内市场准入程度将逐步提高,国内农产品市场国际化趋势加快,因此,面对机遇和挑战,我国应加快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调整,尽快适应WTO体制的要求。
(一)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我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如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就应当选择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并依照比较优势原则,合理配置土地、水、资金、技术等资源。(1)从宏观上看,要适当减少粮棉油糖等土地资源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增加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如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前12种农产品依次为:生丝、天然蜂蜜、活猪、茶叶、花生油、玉米、黄麻和类似纤维、罐头肉及肉制品、蓖麻油、鲜肉及冷冻肉或冷却肉、大米、皮棉。其中有5种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系数大于0.90,具有强出口竞争力,即生丝0.93,活猪0.99,天然蜂蜜0.95,茶叶0.94,罐头肉及肉制品0.99;有三种产品出口竞争力系数在0.60—0.90之间,即花生油0.86,鲜肉及冷冻肉0.73,罐头菠萝0.62,,具有中等出口竞争力;有2种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系数在0—0.6之间,即亚麻纤维0.41,玉米0.08,具有弱出口竞争力;有一种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系数小于0,即皮棉,没有出口竞争力 。 (2)从地区结构上看,沿海地区经济实力强,外向经济程度高,应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附加值高的农产品生产。以开拓国际市场,获取国际比较利益;中西部地区工业化程度较低,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应通过技术进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如畜产品、水果等);(3)从品种结构上看,我国应引进国外优良品种,不断提高农产品品质,加强和完善检疫工作,严格按国际规范和惯例操作,使之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使农产品向多元化、高质量、高附加值发展,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4)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充分利用加入WTO的过渡期,制定投资、技术、价格、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二)调整和改革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1、调整农业“绿箱”支持政策。入世后,我国应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条款,进一步扩大农业投资规模,调整投入结构,尤其要借鉴国际经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率,把农业国内支持的重点逐步转到“绿箱”政策,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加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标准推广、动植物疫病控制体系、质量标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粒度,提高农业的竞争力。(2)逐步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为适应WTO农业协议的要求,许多国家已逐步减少农业价格支持,转向通过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来稳定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建议首先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结构入手,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与此同时,应该建立农民收入保险制度、直接收入补贴制度,逐步使之成为保证农业生产者最低收入水平的保障手段,(3)建立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体系。通过提供优惠信贷等支持措施,解决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化进程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矛盾,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中小企业和小城镇的发展。(4)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体系。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大农村能源和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改革农业“黄箱”支持政策。目前中国农业“黄箱”支持尚有一定的空间,应积极研究和借鉴各国农业支持结构调整的经验,将对部分“黄箱”支持措施转到“绿箱”支持的合法名义下来。同时,由于各国虽然对“黄箱”支持和特定农产品支持总量进行了大孤独削减,但对部分重点农产品却加强了保护 。因此,我国在进行农业支持结构调整时也可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粮、油、糖等重点农产品的支持。(1)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保证竞争性农产品的 市场稳定。根据WTO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条款,我国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与补贴还有一定调节空间。应成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条件,对那些竞争性农产品建立灵敏、高效的价格支持体系。(2)改革农业税收制度。一是要对农产品实行低税政策,如免征农业税等;二是利润率水平大大低于同类工业和农用工业的,可以实行低税和免税政策,并逐步降低农用资料的价格;三是坚定费改税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3)建立和完善对农业生产资料、信贷以及主要农产品储运、流通、市场信息等的支持服务体系。
(三)构建农产品进出口的新体制。我国加入WTO后,就必须从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卫生与食品检验等方面对农产品贸易政策进行系统设计,逐步实现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国际化。为此应:(1)完善关税保护制度,建立合理的关税结构和关税升级制度。根据WTO协议农产品进口配额措施要实行关税化。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在关税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关税高峰,即对敏感的农产品提高关税,出现了一些高关税农产品,二是关税升级,即随着农产品加工程度的提高,关税也不断的提高。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农产品关税化的过程中,应该逐步减少一些农产品关税优惠,并要完善关税征收手段,可以采用多种关税计税标准,如法定税率、优惠税率、特惠税率、特别税率等,使关税多样化,以适当限制国外农产品过度进入而冲击国内农业生产。(2)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根据国内农产品供求的长期发展趋势,按国际惯例制定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样既可防止国外有补贴的农产品过度地进入而冲击我国的农业生产,又可避免我国农业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巨大受害者。(3)合理利用非关税堡垒。如利用《农产品协议》对环境与动植物检疫(SPS)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在出口方面,加强质量检测,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减少出口贸易障碍;在进口方面,制定严格的、动态的、具有灵活性的动植物检疫标准,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限制国外有疫情农产品及劣质农产品的进入。
(四)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目的在于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农民的利益。积极采取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政府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依法强制保险,以保证农业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产品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日本政府则对主要农产品保险给予15%的补贴,加拿大的保险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产品,农民自愿参加作物保险,政府则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因此,保险取代灾害救济及价格补贴,成为农民收益保险,已成为WTO体制框架下世界农业政策的新走向之一。从我国的情况看,目前的主要任务:一是把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列入政府农业宏观政策目标范围之内;二是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金,适当放宽农业保险经营的进入门槛,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单位经营保险业务;三是确定对保险费的补贴标准,对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免税政策等。
(五)充分利用WTO《农产品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培育我国的“发展中国家优势”。《农产品协议》规定,鉴于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和各国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实际情况,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别于其他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强调贸易“回归”,强调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程度,改善贸易环境,推进贸易自由化。同时,又兼顾贸易各方利益,允许在履行承诺方面有适当的弹性,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特殊待遇优势,在过渡期内,大力调整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1)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贸易战略。把参与国际竞争的农产品进行分为:一是敏感性产品,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敏感性农产品依次为大豆、油菜籽、植物油、玉米、棉花、食糖,任何国际市场的供求变动都会影响主产国的生产者收入和市场格局,对这类农产品应当重点支持,适度保护;二是竞争性农产品,如肉类、蔬果类、加工食品等,对这些农产品,只要国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就有可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三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农产品或农业产业,应下决心予以调整,以优化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2)依靠科技,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对我国农作物品种的保护,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品质,以优良农作物品种为龙头,搞好农产品品牌建设,抓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形成我国农产品的特殊竞争优势。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必须既有利于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又要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