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二手房购买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有规定什么时期去房管局办手续,但是因为中介的原因照成时间延后了,现在卖家以合同的时间为由,发出律师函要解除合同,不退回买家定金并且要求买家支付违约金,请问买家该怎么办,是中介的原因照成的,买家需要赔偿吗?
合同约定的时间是5月5日,在5月6日卖家就及时请律师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是在4月底买家因为办理手续的途中与中介费有小分歧,所以邀请卖家出面三方协商,但是卖家以以为买家不想买房子为由,拒绝了。合同中有规定卖家必须协助买方及中介方办理一切手续的。我是否可以以卖家不协助办理手续为由,因卖家多次拒绝协商,而导致合同约定时间延误,我是否可以依此来起诉是卖家违约在先,并且因为多次拒绝协商,而成为故意拒绝目的是为了让约定时间延误,从而达到想强行扣留买家所交的定金,以构成蓄意敲诈。请问我以上述的通过法律途径,胜算大吗,这个是否算卖家先违约,而不是因为约定时间到了就是买方违约呢。现在卖家是以合同约定的时间到为由,说买方违约的。
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去房管局办手续,我也可以说是卖家违约的吗,并且第一这个中介未按我们之前的约定办事,属于误导消费者,等我们签订了3方合同,且在接近办手续的最后2天才通知我要我另外多准备1万元,当时就不知道这笔钱怎么会有,之前中介也一直没有说有这笔费用,并且中介说是因为他们疏忽了忘记告诉我了。才导致办手续延误了时间,这个不是我的过失。
追答关键看你的购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有先履行抗辩权。
追问签订的合同中,卖家和中介方未向我们提供卖家所欠银行欠款,没有提前通知我们要去那个银行办理按揭,我们自己有联系其他银行的,但是在合同日期的前一天中介告诉我们必须要指定的是中国银行,还有就是一笔不知道详情的费用,因为要协商这笔费用及重新整理去银行的手续,所以延误的时间,这个应该是中介方的过世!合同期限是5月5日,卖家在5月6日说房子不卖了,我们一直都有在办理购买的手续,卖家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可行吗?
追答看合同条款的是如何约定的了,先协商吧,不行再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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