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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有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总承包把工程肢解分包给专业工程分包方,也符合建筑法,但是追究起来也是违法的,应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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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2012-10-12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句话怎么理解?因为工程主体结构严禁肢解分包,注意这个主体结构,它说的禁制全部肢解分包而没说不能部分进行分包,所以除了主体不能肢解分包,其它比如水电、幕墙等都是可以分包的,也就是《
建筑法
》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关于分包、转包,主要的一点就是主体工程不可分包出去,由总承包单位自己完成! 如果你理解了我上面的话,矛不矛盾、违不违法也就了然啦!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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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2018-09-17
这个问题即建筑法的地28条和第29条,两条规定并不矛盾,第28条是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转包,不管是全部转包给一个人,还是把全部工程分解后转包给多个人都是禁止的,即承包单位必须有部分工程是自己施工建设的。第29条是允许其将工程部分转包,仅允许部分转,与28并不矛盾。以下为法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2个回答 2012-10-12
不矛盾啊!建筑主体不能分包,但是装饰装修可以分包比如说油漆,干挂,抹灰等!
第3个回答 2012-10-19
这也是国家开始打击挂靠,鼓励劳务总承包的原因之一。根据现有解释,其实还是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的。
第4个回答 2012-10-12
主体不分包就行了,其它的分包方要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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