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了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2-12
现在只是试行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商业保理企业是否预先向转让人支付现金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时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本办法所称追索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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