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下我在一个集团公司中的A公司于2010年签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2011年9月份通知我转入另一家公司(也是一个集团公司,简称B公司),之后至今没有再签新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工作地点和岗位一直没变,现在公司要搬迁到另一个区还在本市行政区内,请问这种情况公司算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赔偿吗?谢谢!
A公司与B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个人,而且A公司在2011年底已经在工商局注销,像这种情况如果不愿随厂搬迁,可否要求公司赔偿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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