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经过37天以后公安局对刑拘人员,发出了逮捕通知书,是不是意思就是说,检察院对于公安局提供的一切证据已经调查清楚了对被调查人可以进行逮捕,那么剩下的程序是这么走的?现在我们找了关系,得到的答付是可以勉与起诉,有这个可能吗?人不被判刑最后被释放!!请给个清楚仔细的答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