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25
(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1031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段先生同为陕西老乡,大学同学,段为龙岗一模具公司老总,2006年3月,段向李借款20万多元,没打收条,李通过宝鸡亲友银行转帐给段私人帐户20万,现金8000元,后李要求段归还,段辩称为李与公司合作经营资金,公司现效益不好,还不了,且当初有公司和本人签盖章的收据为凭。李委托本律师处理,本律师代理后,通过分析案情,考虑到段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为有限责任,个人为无限责任承担者,如主张借款人为公司,则对李不利,最终本律师通过诉讼策略致使本案的还款责任归于法定代表人段私人身上,段个人有房有车,本案通过本律师专业发挥和诉讼技巧,很好地维护了原告李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