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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一个判决处理2个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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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5
这种情况法院是可合并,也可不合并,法院并无不妥,除非周某另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所自认的事实,所以法官也并没有枉法裁判,并不能在审判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还有你说到的调解书和判决书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是不能当作审判的依据的,所以李某在调解过程中承认的事实密切相关并不代表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追问
不是合并审理,是原告起诉时要求法院处理2份保险合同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处理2分保险合同的赔偿?这种是否违法?
、
第2个回答 2017-11-05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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