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
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上面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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