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我老婆因牙痛前往江苏省泰兴市李宏生个体诊所去就诊,李医生不开具病历,直接写个处方,就进行输液,药物有(阿奇霉素、奥硝唑、利巴韦林)医生判断上呼吸道感染,中耳炎,挂水到一半时,病人休克,最后医生给予什么药物吃了后恢复。6月24,病人在14点又前去就诊,医生开具(阿昔洛韦、克林霉素、奥硝唑、利巴韦林)进行输液,输完液在17点左右,病人回家,在18点左右出现腰痛、哦心,呕吐等症状,于19点左右前往诊所询问医生,医生给予几片麝香壮骨膏贴腰部,让病人回家休养,到21点时病人疼痛难忍,家属带到泰兴市人民医院急诊做全面检查,检查发现肌酐(146)偏高,由于当晚B超医生没有值班,回家等第二天早上做B超检查,B超检查后,专家医生询问,用过什么药物后,判断是急性肾损伤,直接叫住院治疗,6月25日在泰兴人民医院14点左右转入南京军区总院,6月30日经南京军区总院做切片病理分析,药物引起急性肾损伤III期,(特别说明:阿昔洛韦说明书要求是用此药之前必须检查肾功能)请问各位专家,该诊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