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四十六条

该条款似乎规定了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而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双重受偿权!这不是射幸行为了吗?
我不知道理解得对不对,还望大家指教。

第1个回答  2011-12-29
1、代位求偿是由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衍生出来的,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能用于人身保险上,原因无它,因为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保险公司不能说给予受益人100万、200万或者上百亿就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弥补了被保险人丧失生命或身体残疾的损失;

2、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肯定能向第三方继续追偿的;

3、射幸行为跟上面的两点完全不沾边,射幸是针对保险合同而言,说明一些保险合同是不一定以肯定会支付保险金为合同结束的,比如说我们乘坐长途汽车买票的时候,会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当你安全抵达目的地的时候,合同就终止了,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去支付保险金了……

所以,代位求偿和射幸行为是两码事,请不要混为一谈。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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