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年审违章要不要消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3-14
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多起官司已经证明,这种捆绑式年审是行不通的。对车的安全检查,不能附加人的违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就是懒散惯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了捆绑,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是我们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这个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甚至说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两个有非常大的差别。按照法制统一,下位法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那么应该执行上位法。
交管部门坚持“捆绑式年检”的依据是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两个法规“打架”,应该适用哪个?实际上,这根本不是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显而易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理应优先适用。

2008年,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称“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机动车年检,最高法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不应附加其他条件。实际上,这正是此类诉讼大多以交管部门败诉而告终的关键所在。

那么,交管部门为何顶着舆论和法律的压力坚持“捆绑式年检”呢?平顶山市交警支队的回应颇具代表性:有利于督促交通违法行为人主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捆绑式年检”由来已久,虽然其合法性饱受诟病,但《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却一直没有废止。究其原因,除了“捆绑式年检”之外,交管部门缺乏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按照现行法律,追缴交通罚款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行为大面积存在,如果每一次处罚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意味着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不难想象,在缺乏有效监督途径的背景中,如果全面叫停“捆绑式年检”,难免会造成大量交通违法者拒不接受处罚,这也是“捆绑式年检”在争议中坚持的关键所在。

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违章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以“人”的违法行为来处罚“车”,这显然是一种错位。虽然从交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来考虑,“捆绑式年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法治社会的现实出发,“捆绑式年检”本身就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破坏。如果执法者都不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何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捆绑式年检”松绑其实并不难,只要明确对人的处罚即可。拒不处理违章本身就是一种失信行为,如果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将此纳入个人征信,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作为制裁,自然能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及时处理违章。当然,前提是交管部门应当首先履行告知义务——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直到审车的时候,才知道还有违章没有处理。将不处理违章纳入个人征信,首先就要确保违章信息及时通知到人,不应坐等公众主动查询。

取消“捆绑式年检”,不仅需要法院明确阐明态度,同时也需要交管部门积极改变工作方法,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在确保每一名交通违法者都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才能避免车辆“代人受过”。
第2个回答  2020-04-06

汽车参加年检,必须全部违章清除后才能参加年检。

第3个回答  2018-12-20
我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说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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